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0207执3340号之一
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华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53259518W。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现住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皖0207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8月23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二次以上的查控;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皖0207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