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6426高邮市弘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科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6426号 原告:高邮市弘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高邮市城南新区环城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高邮市。 被告:江苏科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高邮市开发区文游北路。 被告:***,女,住高邮市。 被告:***,男,住高邮市。 被告:***,男,住安徽省霍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邮市弘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科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