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84民初526号
原告:高邮市弘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环城南路88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江苏科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开发区文游北路。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男,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相城区。
原告高邮市弘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科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高邮市弘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邮市弘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