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2民初2964号
原告:来安县塔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大英镇童云村油坊组滁元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N1PXPX2(1-1)。
法定代表人:宋忠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朝霞,安徽皖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科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中心大道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7204001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来安县塔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科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来安县塔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来安县塔鑫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安县塔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81元,减半收取7990.50元,由原告来安县塔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