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7877号 原告:***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南)E区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15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91元,减半收取3645.5元,由原告***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吕睿涵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