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81民初7340号 原告:***,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桥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