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执异127号 案外人:***,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注销)。 被执行人:北京中侨投资实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宾大厦A座18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坤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 清算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经济开发***大街53号院13号楼2层01-212-1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与北京中侨投资实业发展总公司、北京坤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厚房地产公司)、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00)一中经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经终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02)一中执字第1001号]过程中,***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述称,申请解除对北京市西城区×××1801号房产(以下简称1801号房产)的查封措施。事实与理由:***与坤厚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作出(2013)西民初字第1411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1801号房产产权归***所有,并要求坤厚房地产公司协助***将房屋过户。在***申请西城法院执行局通过执行措施办理过户过程中发现1801号房产尚有青铜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设置了预售登记没有解除,无法办理过户。后***通过诉讼已经解除了该房屋设置的预售登记(案号为2018京01**民初1119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房屋已经具备了办理产权过户的条件,因此再次申请西城法院执行局要求恢复执行并协助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房屋已经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了查封措施。***认为,既然法院已经认定1801号房产产权归***所有,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因***资产公司与北京中侨投资实业发展总公司、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坤厚房地产公司执行一案将***的房产查封,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及时将1801号房产解封,维护***合法权益。 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西城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4111号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2民初1119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 坤厚房地产公司清算组称,1.***是否对1801号房产享有所有权已由西城法院作出生效判决。2.***基于现有情况是否能够排除强制执行,请求法院依法裁决。3.其他关于合同履行情况及价款支付情况,由于资料灭失,清算组已无法核实。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查明,中国建设银行诉北京中侨投资实业发展总公司、坤厚房地产公司、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6月10日作出(2000)一中经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北京中侨投资实业发展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偿还借款本金美元二百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外汇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二、被告坤厚房地产公司对前款承担代为偿还的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4日作出(2001)高经终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一中经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一中经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一中经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债权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北京中侨投资实业发展总公司、坤厚房地产公司、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建设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2年9月13日查封1801号房产。 另查,2009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02)一中执字第10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资产公司。 再查,2013年11月11日,西城法院作出(2013)西民初字第14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坤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北京市西城区(***区)×××1801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又查,2011年1月28日,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总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案外人***主张1801号房产属于***所有所依据的(2013)西民初字第14111号民事判决系1801号房产被本院查封后作出,***要求本院解除对1801号房产的查封措施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所提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高 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贝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