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华工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娄底中建城市道路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湘1302民初3996号 原告某甲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 被告某丙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 本院受理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6年6月9日向原告某甲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于2026年6月16日前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5512元,但原告至今未按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的要求缴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