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泉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民终4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泉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天津泉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4)鄂0583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天津泉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泉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泉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8.96元(天津泉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04.48元,由天津泉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