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6民初2706号
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关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魁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魁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811569.04元,变更后的诉讼标的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5957.85元),由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5932.8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