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683执88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雪制冷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731507032Y),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甘霖镇蛟苍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夏康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1317731864Y),住所地:宁夏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金元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雪制冷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康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83民初5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瑞雪制冷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夏康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13500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宁夏康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宁夏康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夏康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夏康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康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小额存款本院已强制划拨。本院也委托被执行人辖区法院调查,限制了其工商登记变更。截至2020年7月13日,本案执行到位6503.5元,暂未发现宁夏康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宁夏康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宁夏康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瑞雪制冷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夏康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83执8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