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683执23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雪制冷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甘霖镇蛟苍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品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青龙小区都市远景第******/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雪制冷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品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83民初20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瑞雪制冷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西安品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瑞雪制冷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87500元。本案执行费4212.5元由被执行人西安品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品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品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西安品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品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1月27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西安品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西安品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已对被执行人西安品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西安品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网络媒体失信曝光。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瑞雪制冷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西安品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83执23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