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华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保山市华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云县甘化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922民初2468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监利县,现住临沧市临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子),男,1991年10月7日生,住湖北省监利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保山市华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云县甘化公司。住所地:云县爱华镇毛家村社区大河口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保山市华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云县甘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二被告对涉案工程款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8元,减半收取22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