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方圆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11执67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4月8日生,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执行人: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四合大街233号
法定代表人:白刚,系该镇政府镇长。
被执行人:阜新市方圆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巩家洼子村商业一条街。
法定代表人:巩士九,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拉拉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拉拉屯村。
负责人:李秀梅,系该村村长。
本院在执行***与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人民政府、阜新市方圆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拉拉屯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911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人民政府、阜新市方圆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判决项的义务,将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拉拉屯村村民委员会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保险、工商信息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拉拉屯村村民委员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911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旭光
审判员  李方明
审判员  田庚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