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224民初445号之二
原告:庆安县安信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安县丰收乡丰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4MA1BRH7T4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66年4月22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庆安县财政局家属楼。
被告:黑龙江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585136148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羁押于庆安县看守所,身份证号:2323301979********。
原告庆安县安信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庆安县安信商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黑龙江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庆安县安信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黑龙江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