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10民初7455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凤,黑龙江张长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08号。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黑龙江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2018)鹤仲裁字第23号裁决书裁决林志成给付原告***欠款本金188000元、利息及仲裁费8269元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经过招投标,成为国家新增千亿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黑龙江省普阳农场田间工程项目第一标段的中标人,并于2016年2月5日与发包人黑龙江省普阳农场签订施工合同。被告中标后将工程转包给林志成,林志成挂靠被告单位,承包了修建普阳农场柳北千亿金工程。2016年6月林志成以每立方米58元的价格向原告采购了9455立方米风化石,共计548390元。林志成给付了435390元,尚欠113000元;2017年4月林志成以每立方米60元价格又向原告购买了2083立方米风化石,共计125000元,该笔货款林志成没有给付,以上两项货款合计238000元没有给付原告,后经原告催要,林志成给付原告5万元,尚欠原告188000元。以上事实经生效的鹤岗仲裁委员会(2018)鹤仲裁字第23号裁决予以确认,该裁决书裁决林志成给付原告欠款188000元及利息。该裁决书生效后,林志成未给付。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中标单位即转包人应当对林志成的欠款行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系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鹤岗仲裁委员会已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8)鹤仲裁字第23号裁决书,裁决书已对该笔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了裁决,且因合同相对性原则,未支持林志成辩称货款由黑龙江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主张,该仲裁裁决已生效。***就同一纠纷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海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界轩
书 记 员 王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