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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鹭泽水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723民初1121号 原告:宁某,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简(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表人:***,福建元天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杰世泽(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王某,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砥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宁某与被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厦门市某有限公司、福建某甲有限公司、福建某乙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原告宁某于2025年11月17日在变更诉讼请求金额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宁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叶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