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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福建某甲公司、福建某乙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303民初4846号 原告:马某某,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 被告:福建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翔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徐州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福建某甲公司、福建某乙公司、徐州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马某某于202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