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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有限公司;张某甲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73民终180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25)京0491民初12980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6年1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