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12民初3701号
原告:江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833元,减半收取8691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1916.5元由江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