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执2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金峰开发区金星路62号大舟创业园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15658465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漳州爱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南诏镇西门街江厝寨113号翰林首府6幢D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572963013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爱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拟与对方协商和解并长期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案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6执2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年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