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9民初1087号 申请人:***,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申请人:***,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县后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156584655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908021502001********XX;开户行: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星支行)冻结额度为1166400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908021502001********XXX;开户行: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星支行)的存款11664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