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9民初1087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华安县。
原告:***,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华安县。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县后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156584655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工程承包,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