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5民初2098号
原告:长泰县林顺兴水泥店,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枋洋镇石横村陈洋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25MA2Y9HN701。
经营者:林顺兴,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松涛,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志红,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华,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楚南,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县后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156584655H。
法定代表人:杨龙军,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富杰,福建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泰县林顺兴水泥店与被告蔡志红、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长泰县林顺兴水泥店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泰县林顺兴水泥店以先庭外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泰县林顺兴水泥店撤诉。
本案受理费962.7元,减半收取计481.35元,由长泰县林顺兴水泥店负担。
审判员 黄炳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雅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