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4民初491-1号
原告:***,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发,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玲萍,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县后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156584655H。
法定代表人:杨龙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强,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被告:林小强,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被告:漳州爱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南诏镇西门街江厝寨113号翰林首府6幢D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572963013D。
法定代表人:傅建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小强、漳州爱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52元,减半收取计826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林桂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伊婷
书 记 员 徐红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