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5294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赤港红桥城建办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5178。
法定代表人:**1。
被告:星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珠海市保税区**地恒利工业园**厂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309H。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与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星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