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辖终17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星**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保税区**地恒利工业园**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守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宝源路**F518时尚创意园**F4-308309。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星**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守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203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被上诉人通过微信方式为上诉人提供服务,上诉人未支付对价引发的纠纷,属于服务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诉请支付损失,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星**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