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执867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守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宝源路1065号F518时尚创意园F4栋F4-308、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XPN0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星**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保税区5号地恒利工业园6#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70130309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珠海市星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兴业路4号阳城大厦三楼I区23号(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2MA54NKQD1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守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星**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星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民终255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迳付了案款人民币76477.12元,并向法院支付执行费1047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255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255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