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滦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承德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824民初1435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河北兴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承德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