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陵某某种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保995号
申请保全人:***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西湖春城1栋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64963566T。
法定代表人:朱伟。
被保全人:铜陵***种材料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西湖二路1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MWHCC6Q。
法定代表人:潘建
本院在执行***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铜陵***种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铜陵***种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3503.69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江山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