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博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合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3执953号
申请执行人***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西湖春城1栋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64963566T(1-5)。
法定代表人:王珊珊,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芜湖市合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830117554(1-1)。
法定代表人:严家红,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合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芜湖市合创实业有限公司有房产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芜湖市合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拥有的位于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的房产(房地权证南陵县字第××号、南陵县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南国土资国用(2011)第4-9-6号),期限为叁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桂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