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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1802民初13668号 原告:清远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法定代表人:庞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公司员工。 原告清远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1953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9535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折合为每月2.1%标准,自2022年5月6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无线对讲设备费1439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17日、2021年8月11日,原、被告签订两份《电(扶)梯设备销售及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就英德市妇幼保健院向原告采购10台电梯设备,合同总价合计为2016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30%;提货前45日支付60%;电梯安装调试合格交付使用后付清10%余款,并约定如被告逾期付款的则按每周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10台电梯设备并安装调试合格,现已投入使用,但被告向原告合计支付1820650元,至今仍欠付195350元。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除应向原告清偿拖欠的款项外,还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综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答辩称,一、我司对原告诉讼请求的金额195350元没有异议。二、我司对违约金有异议,认为违约金标准过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清远市某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甲方)分别于2020年12月17日、2021年8月11日签订两份《电(扶)设备销售及安装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安装位于英德市妇幼保健院电(扶)梯合计10台,总价款为2016000元。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合同总款30%;提货前45日内支付合同总款60%;电梯安装调试合格交付使用后十日内支付合同总款10%。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付款,如甲方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支付合同相关款项时,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每延误一周,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不足一周的以一周计,但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十。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指定的地点安装电梯10台,其中8台电梯(货款共1514000元)于2022年5月5日取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2台电梯(货款共502000元)于2022年9月16日取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期间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182065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份《电(扶)设备销售及安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并安装电梯10台,且涉案电梯已全部取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设备款19535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涉案合同已约定付款时间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鉴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从取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后10日(2022年9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清远市某有限公司支付电梯设备款1953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95350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清远市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清远市某有限公司负担529元,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负担24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