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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层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02民初695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甲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