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路鑫、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24民初1774-1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 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1763990275,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177号中建财智广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