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肇庆市高要区林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4)陕0112执14158号 肇庆市高要区林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高要区林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4)陕0112民初73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209673.19元。执行中,本院执行回案件款201351.4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112民初739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