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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泰州市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202民初1553号 原告:高某某。 被告:泰州市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泰州市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包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