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202民初1553号
原告:高某某。
被告:泰州市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泰州市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包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