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润森园艺有限公司

3981泰州市润森园艺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海陵区杏林特种水产养殖场、海陵区谷林五金商行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3981号之一
原告:泰州市润森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北路8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69883172J。
法定代表人:洪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秋,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海陵区杏林特种水产养殖场,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泰州市润森园艺有限公司银杏园内。
经营者:谷丽娟,女,1968年9月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海陵区谷林五金商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泰州市润森园艺有限公司银杏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02MA1UP8GG7C。
经营者:谷丽娟,女,1968年9月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谷丽娟,女,1968年9月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刘志忠,男,196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原告泰州市润森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海陵区杏林特种水产养殖场、海陵区谷林五金商行、谷丽娟、刘志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泰州市润森园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州市润森园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严丽娟
人民陪审员  施小芳
人民陪审员  梁文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