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2894号
原告:靖江市***建材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82MA1TF1W03C,住所地靖江市百富绅国际家居港广场一楼A225-A226号。
经营者:卢琴,女,196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江,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马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101809C,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龙,执行董事。
原告靖江市***建材商行与被告江苏马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靖江市***建材商行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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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学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