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3450号之二
原告:靖江市***建材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82MA1TF1W03C,住所地靖江市百富绅国际家居港广场一楼A225-A226号。
经营者:卢琴,女,196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江,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马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101809C,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龙,执行董事。
原告靖江市***建材商行与被告江苏马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建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630元,合计265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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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学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