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776号
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6904048373,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科巷1号16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军,原告员工。
被告:靖江市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在靖江市江平路416号。
被告:江苏马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416号。
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江苏马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马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