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马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马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江苏马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定作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0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马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宏奇,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系靖江市腾龙建材商行业主。
委托代理人陆金根,***配偶。
再审申请人江苏马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洲公司)因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商四终字第0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通过其丈夫的关系强行与马洲公司签订《套装门采购合同》,该合同是由工程甲方靖江市教师进修学校指定马洲公司向***采购门、地板。二、工程审计结果应对***有效。马洲公司承接的是政府工程,政府工程都以审计结果为准。***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知道该工程性质,且双方口头约定将来的结算以审计为准。三、***以高于审计价格出售木门、地板对马洲公司明显不公平,违反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四、项目中,***属于分包人,其职责包括安装、运输、采购到位。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由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提交意见认为,涉案合同是马洲公司与***签订的,不是三方合同,因此,对马洲公司与工程发包人是否约定以审计或者其他标定材料款项的计算,***并不知情,审计结果中的价格对***是无效的。同时,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注明数量按照审计结果计算,没有提到价格也要按照审计算,价格是按照当时市场价格约定的。故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驳回马洲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马洲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马洲公司与***之间的交易价格应当依《套装门采购安装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来计算。该合同约定了门、百叶窗、地板等每一种货品的单价,以及工程量按审计用量结算。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又约束力,涉案货款应以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马洲公司主张其被迫签订合同,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其在原审中从未提出要撤销或变更该合同内容,故本院不予支持。马洲公司主张双方就价格另有口头约定,但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马洲公司还主张其与靖江市教师进修学校之间按照审计价格结算工程款,而***是分包人,亦应依审计价格结算,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其次,尽管涉案合同交易价格高于审计价格,但并未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商品价格差异属于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马洲公司可以预见但并未在合同中约定按照审计价格计算,故应当自行承担该商业风险。故原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马洲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马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天红
代理审判员  陈 亮
代理审判员  鲍颖焱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