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科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雅安科元某某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分公司、雅安科元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8民特81号 申请人:雅安科元某某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雅安科元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某某,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康定县。 被申请人:雅安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申请人雅安科元某某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雅安科元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申请人赵某某、雅安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雅安某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称,1.请求依法撤销雅安市雨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雨劳人仲案[2024]139号仲裁裁决书;2.案件受理费由赵某某、雅安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某甲公司与雅安某某公司之间是劳务外包关系,并非劳务派遣关系,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均不应当向赵某某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2.即便按照仲裁裁决认定某甲公司与雅安某某公司之间是劳务派遣关系,也应当由某甲公司先行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某乙公司承担。 赵某某称,仲裁裁决作出后,赵某某对某甲公司、某乙公司、雅安某某公司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4)川1802民初4278号。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13日,雅安市雨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雨劳人仲案[2024]139号裁决:一、雅安科元某某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赵某某休息日加班工资834.96元;二、雅安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赵某某带薪年休假待遇5226.20元。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赵某某已向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院应依据上述规定裁定驳回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雅安科元某某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分公司、雅安科元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雅安科元某某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分公司、雅安科元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