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3511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街道办事处谊康南路红星天悦小区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