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5338号
申请人: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74686309D,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市藕杨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茵电力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569199819F,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兴盛路(***属制品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茵电力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中茵电力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万元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为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中茵电力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姚 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