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802民初10156号之一
原告:华润混凝土(龙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小排路(福建龙州工业园东宝工业集中区铁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3240071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莲新西路2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3HWKY0U。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22号院四区5号楼17层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01307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华润混凝土(龙岩)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华润混凝土(龙岩)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混凝土(龙岩)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混凝土(龙岩)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计1530元,由华润混凝土(龙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