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2财保16号
申请人:北京成志奥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17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22号院四区5号楼17层20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成志奥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538015.19元。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北京成志奥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北京成志奥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成志奥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限额13538015.19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成志奥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