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2023)陕0402执保29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据此作出(2023)陕0402民初28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58960.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平安银行北京XX支行尾号为XXXXX账户进行了XXXXXXXX元数额冻结,实际控制金额XXXXX元;已足额冻结。保全事项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陕0402执保298号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