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动争议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81执保3391号 申请人***,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桃园镇东里一村156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7********。 申请人***,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黛溪办事处北关村630号,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75********。 申请人***,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丰镇乡小王村70号,公民身份号码3723241977********。 申请人***,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小安山镇陈庄村313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85********。 申请人***,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孙镇大陈村203号,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67********。 申请人***,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孔镇镇刘绳匠村58号,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89********。 申请人***,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桃源镇桑杭村214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9********。 申请人***,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长山镇马家洼村50号,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86********。 申请人***,男,200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沾化县冯家镇久山村924号,公民身份号码3723252000********。 申请人***,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海丰街道郎家村37号,公民身份号码3723241972********。 申请人***,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曹林村102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92********。 申请人***,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长山镇田家庄村106号,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85********。 申请人***,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党集镇郑庄行政村郑庄村061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3********。 申请人***,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高村乡铁匠庄25号,公民身份号码4108211981********。 被申请人山东达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凤凰山路3号凤凰广场A区2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94LXNA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22号院四区5号楼17层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01307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邹平滨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韩店镇穆王村村委会往南1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Q1WKF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邹平县宏旭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韩店镇金玉大道与新民河交叉口西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C9FJ3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达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邹平滨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邹平县宏旭热电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达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邹平滨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邹平县宏旭热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322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193229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达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邹平滨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邹平县宏旭热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322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1486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