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81执保4018号
申请人***,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申请人***,男,199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申请人***,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申请人***,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申请人***,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申请人***,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申请人***,男,199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被申请人山东达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凤凰山路3号凤凰广场A区2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94LXNA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22号院四区5号楼17层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01307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达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达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220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22209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达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220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242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