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某有限公司等与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0702民初3801号之二 原告:北京驰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田庄办事处院内100-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56945552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22号院四区5号楼17层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01307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中马钦州产业园区方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马钦州产业园区中马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07064252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驰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中马钦州产业园区方圆实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驰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驰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驰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北京驰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